客家童养媳
旧时,客家地区盛行抱养童养媳的陋俗。光绪《嘉应州志》载:“州俗婚嫁最早,有生仅匝月,即抱养过门者,故童养媳为多”。所谓“童养媳”,就是生有男孩的人家所养别家的幼女,甚至女婴,作为未来的媳妇,有的抱来时还要喂奶。抱养前,一定要定亲、纳彩、择生肖属相;抱过门后,年幼时作养女,有的还要与男的一起吃奶,同床睡觉,以兄妹相称,稍大以后才分开。双方长大以后,由父母作主成婚,时间则选在除夕之夜;若男子在外谋生,则回家当天成婚。这天下午,童养媳梳洗“上头”,更换新衣,由父母带领跪拜祖宗,晚上吃过团圆饭后便可同居,叫做“圆房”,不办喜事,不请客。正如梅县松口山歌所唱:“嫁郎已嫁十八年,今年梳头侬自怜。记得初来同食奶,同在阿婆怀里眠。”
童养媳也有抱过女家养的,双方父母议定后,将幼女带回男家,在双方母亲陪伴下,与男孩同睡一床,表示夫妻同房,然后女孩被抱回娘家抚养。平时,双方以姻亲关系来往,特别是逢年过节,或红、白喜事,都要前往。双方长大后,由父母及亲友送女至男家,拜祖完婚,男家则设宴款待女家客人。
如果童养媳的未婚夫夭折,或者另娶,童养媳长大后便可出嫁,叫做“花顿妹”。另嫁时,有的在养父母家上轿,有的回娘家出嫁。“花顿妹”出嫁虽然行的是大嫁,礼仪却很简单;虽然是初婚,在人们眼中,其身份已较普通女子低了一等。
童养媳陋俗,全国各地都有,但在客家地区极为普遍。童养媳是一种很不人道的陋俗,其婚姻很少有美满的。195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颁布以后,解放了无数童养媳。现在,这一陋俗已基本杜绝。
来源:客家门户网站